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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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范围,且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亿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对完善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链起关键作用、在关键产业链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以及获得重大权威赛事奖项、举办大型知名活动、有重大创新成果等具有重大行业及社会影响力的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暂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酌情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由深圳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称号的龙岗辖区企业,经区文产办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
二、认定方式
授予“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