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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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条件
凡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
(1)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2)标准研制项目;
(3)在新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4)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5)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7)其他经新区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2、资助标准
(1)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2)额度:
I、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II、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III、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IV、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I、II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2)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国际标准
I、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II、额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
I、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II、额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
I、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II、额度: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4)广东省地方标准
I、条件: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
II、额度: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5)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I、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II、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企业产品标准
I、条件:企业产品标准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并已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和登记手续。
II、额度: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7)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8)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3)在新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给予每次不超过5 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区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再另行资助。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等多项学术活动的,经批准后给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费用50%、最高50万元。
(4)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和总结,资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书。
2)额度:对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资助,每个企业从A类到AAA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资助应扣除低类别的资助,总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6)对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2)额度:企业每个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受理类别
品牌类:广东省名牌产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标准化类:承担国际国内TC/SC/WG工作或担任国际国内TC/SC/WG委员、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标准、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等、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受理范围
获奖(证)或项目完成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资助项目。
四、受理地点
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办理(综合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与清湖路交汇处国鸿大厦A座一楼。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倪先生;联系电话:2333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