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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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
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