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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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
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