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 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扶持。
1. 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 ,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
2. 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 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3. 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4.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本条第(二)款第 1 项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 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本条第(二)款第 2、3、4 项中个人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扶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上述研发投入激励前 3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下同)的50%计算,第 4年、第 5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三)股权投资。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 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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