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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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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认证激励

 

  申报条件: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

  2.获得1、2、3类新药临床批件;

  3.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5.获得药品GMP证书;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

  8.获得I类药品包装类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9.获得“军工四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经核实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市场准入证书。

 

  资助标准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 ,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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