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请龙华新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 对企业依法向银行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二)对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得技改贷款的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及纳税贡献较大的重点民营优质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三)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补贴。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不予补贴。
(四) 企业申请利息的补贴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
(五)对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利息补贴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补贴的,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5年内累计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利息补贴。
(六)对企业一年的利息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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