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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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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资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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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达到“四上”标准的,应在龙华区纳统,且统计关系须在龙华
2)工业区占地面积和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均不低于1万平方米。市、区总部企业、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不受本条款限制。
3)工业区建成投入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属于自有物业的,剩余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属于租用物业的,剩余租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
4)申请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属于租用物业的,需具备较强的产业运营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
5)项目设计、施工等承接服务机构需符合相应资质及财务结算要求。
6)自2021年10月8日(含)后,经住建部门或辖区街道登记备案的并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通过的二次装修、小散工程和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或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规定实施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不包括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涉及加装电梯的,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备案许可。
7)自项目二次装修消防验收通过(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规划验收通过(验收、核查通过等证明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盗助,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8)现状园区存在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应采用分期改造、就近安置等方式于区内妥善安置企业,确保优质企业不外流、注册地不外迁。
9)整治提升不得改变现有工业用途。
10)工业区整治提升后,其租金、物业服务等租赁行为需符合市区有关产业用房租赁政策。
11)工业区整治提升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除外)。
12)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査通过。
13)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资助标准: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资助范围为整治提升项目所产生的设计费和施工费,不含软装等费用,资助金额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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