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九条:防疫科技攻关支持,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预防诊疗设备的研发,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承诺拥有项目研究成果全部或主要的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研究成果或产品需已获得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二)入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三)入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二、资助标准
鼓励开展技术攻关。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领域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入选2022年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额外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奖励。
三、申请材料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项目科研成果、产品推广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该研究成果或产品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证明材料;
(十)该研究成果或产品已取得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的收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四、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信息网站上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附则
本操作指引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本项目与龙华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本操作指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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