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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金融支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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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辖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按最高 3 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属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

  (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三)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最高三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银行机构等金融机构(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

  (三)贷款项目已发生利息并实际支付,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十一条”措施》一致。

  (二)企业申请资金 50 万元及以上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一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

  (三)本规程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降低企业担保费用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降低企业担保费用。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申请我区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用”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最高三个月)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服务并实际支付担保手续费。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一致。

  (二)企业申请资金 50 万元及以上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一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

  (四)本规程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实施防疫保险补贴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实施防疫保险补贴。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购买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按照实付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实施防疫保险补贴”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最高 3 个月)实际支付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的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并实际支付保险费。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一致。

  (二)本规程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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