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科技金融资助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我局开展科技金融资助项目的受理与审核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规定及时间安排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科技孵化贷”单位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 万元(不含)以下;
(四)申请“科技成长贷”单位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 万元以上、4 亿元(不含)以下,且企业资质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龙华区中小微创新 100 强企业;
(五)申请单位须从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中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
2、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四)申请单位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五)申请单位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 6 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3、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属行业符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科技领域;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所获投资款须为申请之日的前 2 年(顺延年,下同)内且全部到达后的 1 年内,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资助,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助标准
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家单位 1 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 2 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保资助。
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申报主体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会协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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