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1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日前5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二、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三、审批程序
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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