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预防诊疗设备的研发,未获得国家、省、市支持,但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我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承诺拥有项目研究成果全部或主要的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五)本项目不计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额范围。
二、扶持标准
申请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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