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认定“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园区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二)园区规划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或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不低于60%),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不低于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园区管理机构应是在龙华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基础服务,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深圳市及龙华区有关规定。
(六)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二、申报及评审安排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三、考核要求
已认定未到期的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需按《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考核要求将上一年园区运营情况报告于5月31日前报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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