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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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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与认定

  区重点研发机构一般是指由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或科学家团队发起设立,具有市场化运行机制、现代化管理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区重点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主要功能包括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为所在地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等。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龙华区注册和运营。

  2.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和遵守相关学术伦理、学术规范。

  3. 申请认定时未被政府部门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4. 有稳定的科研队伍。申请认定时,至少有一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带头人[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认定标准(劳务社保关系除外,下同)],另外有专职科研人员 10 人以上(全职科研人员 6 人以上),其中至少有 1 人符合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以上认定标准,另至少有 3 人符合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海外高层次 C 类以上人才认定标准。通过认定后 1 年内,专职科研人员在 15 人以上(全职科研人员在 9 人以上),除科研带头人外,还至少有 2 人符合深圳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以上认定标准,另有

  6 人符合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海外高层次 C 类以上人才认定标准。(5)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科研成果目标、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保障措施、绩效评估等内容。建设方案应承诺在龙华区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获得数量、服务龙华区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人才培养和引进数量、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收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总金额、举办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数量等,并拟定年度指标。

 

  (二)具备以下研发及产业孵化能力

  1. 能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我区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我区乃至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承诺通过认定后 5 年内获得的发明专利和三大国际索引(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合计不少于 40 项(篇),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15 项。

  2. 能较好对接源头创新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具有较强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能力。承诺通过认定后 5 年内在龙华区孵化不少于 5 家细分领域内技术国内领先的高科技企业。

  3. 具备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承诺通过认定后 5年内培养或引进的符合深圳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不少于 20 人,其中符合深圳地方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以上认定标准的不少于 5 人。

  4. 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承诺通过认定后 5 年内,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 3500 万元。

 

  区重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指参与建设区重点研发机构,并且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的单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其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或其一级直属机构;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院校(“双一流”高校)或其一级直属机构;

  (三)深圳及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

  (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五)国外一流大学及科研机构;

  (六)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过 3 项以上相关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七)国家级创新载体、省市级重大创新载体;

  (八)其他能够协调组织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学科领域健康协同发展的单位。

 

  区重点研发机构是以高水平科学家团队组建的,科学家团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相关科学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并活跃在科研一线;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研项目组织、科研机构管理运营、产学研转化等经验能力;

  (三)具有聚集和整合相关领域科研资源建设国内一流研究机构的能力;

  (四)科学家团队核心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过 3 项以上相关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费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2. 科学家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有 3 名成员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认定标准。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

  (二)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三)评审论证。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专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条件、建设方案、研究能力、预期科研成果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部分。通过评审论证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分为区重点研发机构 A 类、区重点研发机构 B 类、区重点研发机构 C 类三个等次(评审论证详细流程及 A、B、C 三类详细标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参考研发机构预期成果,依据总量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拟认定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公示和发布。将经区政府批准的区重点研发机构名单公示后正式发布。

  对区委区政府重点扶持的研发机构或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

 

  四、管理与评估

  (一)通过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授予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牌匾,自下达认定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 5 年。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建设方案,通过审计、现场检查、专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区重点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区重点研发机构基本条件持续符合情况及建设方案中承诺的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三)在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区科技主管部门依区重点研发机构的申请组织专家比照认定条件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对区重点研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 5 年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未提出申请或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区重点研发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职责和义务,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区重点研发机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五)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纳入龙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失信名录,自纳入失信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六)区重点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通过资格核实的,有效期不变。逾期 3个月未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

 

  五、注意事项

  区重点研发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法人资格的。

  (二)区重点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连续 2 年被评估为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的。

  (三)区重点研发机构在建设方案中承诺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连续 2 年未通过评估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取消其区重点研发机构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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