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有技术推广应用的;
产品应用类:在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中有应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产品的;
能源平台类: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并与市级公共平台完成对接,按要求主动上报能耗数据的;
能源管理类: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
配套奖励类: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
专项工作奖励类: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制造示范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效或发挥行业示范作用的。
二、扶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扶持对象:
1. 依法在龙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依法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仅适用于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专项工作奖励类)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
2. 申报项目应在龙华区辖区范围内实施;
3. 申报项目属于龙华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扶持类别之一;
4. 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5. 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龙华区产业政策;
(三)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 在财税、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处罚时至申报截止日未满一年的;
2. 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5. 申报单位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
6.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在建桩用地方面已享受区优惠扶持的;
7. 节能办认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项目完成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以项目最后一批款项付款凭证日期为准。
四、审核方式
技术推广类、产品应用类、能源平台类采取专家评审的审核方式;能源管理类、配套奖励类、专项工作奖励类采取资料核准的审核方式。
五、资助标准
(一)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有技术推广应用的。
扶持标准:技术推广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4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产品应用类:在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中有应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产品的。
扶持标准:产品应用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能源平台类: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并与市级公共平台完成对接,按要求主动上报能耗数据的。
扶持标准:能源平台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能源管理类: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
1.能源审计项目
扶持标准: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等规范和标准开展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奖励。
2. 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扶持标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范和标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省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追加5万元奖励。
3. 能源管理体系项目
扶持标准: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23331)等规范和标准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配套奖励类: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
扶持标准:对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专项工作奖励类: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制造示范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效或发挥行业示范作用的。
1.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扶持标准:对在龙华辖区内单个场站建设10个及以上公共快速充电桩,且对外开放运营的企业,给予5000元/桩的奖励,通电运营服务期达2年及以上的,额外追加5000元/桩的奖励。
申报要求:
1) 充电桩建设完工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以项目最后一批款项付款凭证日期为准。
2) 所建设的公共快速充电站必须在节能办备案,按规定完成验收,并通电投入使用,运营服务期间充电桩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 快速充电桩的单桩充电功率不低于30kW(含30kW)。
4) 充电场站应配有专用的配电房(含变压器),专供于保障场站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的用电容量。
5) 充电场站应封闭管理,并配有办公场所及驻场工作人员,负责场站的安全运营及维护。
6) 申报企业在龙华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2. 循环化改造示范称号
扶持标准:获得国家或省政府部门颁发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按级别给予园区申报主体奖励,其中国家级50万元、省级40万元。
3. 绿色制造类荣誉
扶持标准: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给予国家级50万元奖励。
六、联系方式
(一)纸质材料受理窗口: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5、26号窗口(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A座)。
(二)业务咨询电话:23338455,23332077。联系人:彭波;联系电话:2333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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