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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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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制造业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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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第一类:各类百强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

  (一)对首次入选美国《财富》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二)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入选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资助,同一企业分别入选多项各类百强企业名单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已获相关奖励的予以差额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首次入选年度各类百强企业名单。

  (三)首次入选年度各类百强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类:“百十五”企业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实施“百十五”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百十五”企业稳健成长,成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力量。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资助标准: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年营业收入(服务业企业)或产值(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按照企业达到最高层级的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500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250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企业须在首次达到“百十五”标准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如第二年提出申请的,则上一年需达到“百十五”标准。

  

第三类: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八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资助经费应用于技术中心的研发创造、建设及管理运作,企业获得技术中心称号后可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类:工业设计中心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九条增强工业企业设计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企业获得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后可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类:创投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

  

第六类:担保手续费补贴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50%、最高100万元资助。

  资助标准:

  (一)担保手续费按实际支付手续费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担保总额的2%,资助金额为担保手续费金额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补贴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已支付的担保手续费。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须获得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并已缴纳担保手续费。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

  

第七类: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90%。

  资助标准:已获得市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90%。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事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业务。

  (四)已获得市财政资助。

 

第八类: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为实现龙华区产业载体规模化,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区内产业园区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按照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产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及公共服务。

 

  二、申请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园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园区经认定为下列园区中的一种: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

  (四)取得市级财政资助后方可申请。

  (五)申请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六)市未来产业集聚区申请资助另需满足市财政未予资助。

  

第九类:产业园区认定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获得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获得龙华区优秀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获得龙华区先进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分为示范、优秀、先进三个等级,同一园区成功申请认定上一等级产业载体的,按照新认定的产业载体奖励金额补齐奖励差额。同一园区同时符合区其他园区认定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区。

  (四)经认定的园区应于认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第十类: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新建或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建设改造费用定额或按比例资助。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请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单项验收,并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由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最高2000万元费用资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和申请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申请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投资方及业主许可)。

  (四)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十五”企业。

  (五)已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符合产业监管协议要求。

  

第十一类:贷款利息补贴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的50%。

  (三)每次贴息期间不超过12个月。

  (四)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每次最多可报3笔贷款。

  (五)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必须实际已发生利息支付。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存在逾期不归还贷款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情况的,不予资助。

  (六)补贴的范围为截至企业申请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因使用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或开拓市场而发生的利息。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十二类: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长10%-30%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20%给予资助,上年度产值增长3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30%给予资助,最高2000万元。

  资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年度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十三类:企业技术改造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制造业投资,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已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

  1、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2、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2000万元。

  (二)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为事后补贴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项目新购置设备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同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已完工(融资租赁方式除外)。

  (四)获技术改造资助200万元以上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区经济促进局将于资助的次年、第三年对获得资助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查验评价工作。

 

第十四类: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加大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

  (一)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对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备案登记。

  (四)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后提出申请。

  (五)企业须在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升入创新层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类: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条加快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已完工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

  1、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2、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总额2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的,按市财政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一)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租用。

  (二)硬件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

  (四)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五)企业信息化项目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六)项目资助范围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应为近三年内开始建设,并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

 

第十六类: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一)对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境内展会最多资助50平方米、境外展会最多资助20平方米。单家企业可获得市、区单个展会展位费用的资助合计比例最高为100%。对参加展会品牌馆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的装修费用资助,单场最多补贴50平方米。

  (二)对由区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助。

  (三)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

  (四)对参加由区经济促进局主办、承办的展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向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五)申请境外(香港除外)展会补贴的企业还需提前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六)参展结束后2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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