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类子项目扶持内容如下: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获得过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三、市场准入认证激励
申报条件: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
2.获得1、2、3类新药临床批件;
3.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5.获得药品GMP证书;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
8.获得I类药品包装类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9.获得“军工四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经核实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市场准入证书。
资助标准: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 ,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
(一)对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 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扶持。
1. 对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 ,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
2. 对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 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3. 对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4.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本条第(二)款第 1 项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 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本条第(二)款第 2、3、4 项中个人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扶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上述研发投入激励前 3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下同)的50%计算,第 4年、第 5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三)股权投资。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 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 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 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 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 予扶持。
(三)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 、不超过 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40%、不超过 150 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 持。
六、研发机构扶持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二)对区级研发机构,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以下扶持:
1. 给予研发机构启动经费 600 万元扶持,可用于开办费、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等用途。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从通过评审之日第 2 年起连续 4 年另外每年给予研发机构 600 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用途。
2. 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最长扶持 5 年。
3. 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 50%,给予研发机构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研发投入扶持。
4. 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七、科技金融扶持
项目类别: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
科技金融(投资激励)扶持
科技金融(贴息、贴保)扶持
申报条件:
(一)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4、申请“科技孵化贷”的企业须经营状况良好,基本度过研发期,具备产业化条件,注册资金到位并确实已经在前期研发中投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
5、申请“科技成长贷”的企业须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且企业资质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德勤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6、申报企业须从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中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
(二)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4、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5、申请企业贷款需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贷款所得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6、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2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4、企业属于下列行业领域之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5、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且投资款全部到达后的1年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助标准
1、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企业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2、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扶持;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扶持。
3、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
八、科技创新奖奖励
(一)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两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100 万元。
(二)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三)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100 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九、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 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 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 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50% 、不超过 200 万元 的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 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 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十、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
申请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标准如下:
1、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级扶持金额2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扶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30%、不超过1.5亿元的配套扶持。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该项配套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2、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项目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该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本条第(一)、(二)款标准给予扶持。
十一、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属于下列四类企业之一:
1.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2.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4.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德勤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五)申请研发费用扶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2.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资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上述四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
十二、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龙华区;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创新创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第1项条件的活动优先通过备案;
1.以区级以上政府名义举办的,或以市级以上科技、产业、招商等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
2.活动参与人数超过200人,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五)创新创业活动方案合理可行,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升影响力具有促进作用;
(六)创新创业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各项经费需根据扶持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
(七)创新创业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或获奖后一年内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三)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副省级以上分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中获得前三等次。
资助标准: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4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40、3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2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十四、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
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是最近一个年度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参展商,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资助标准: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 50%、不超过 5 万元的扶持。
十五、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软科学扶持)
申报条件
申请软科学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
(四)已在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安排项目支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深圳市外研究机构可以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扶持项目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
(六)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内。
软科学扶持项目重点支持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研究。
申请基础研究项目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必须是申请人(或合作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
(四)项目负责人为博士后在站人员的,需提供合作导师签字的单位承诺函;
(五)申请人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本项目相关在深自有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提供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协议书中须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申请人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2.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区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七)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项目;
(八)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人(含合作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人(含合作单位)。
资助标准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软科学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10项。
十六、科技创新园资助项目
科技创新园资助分为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建设资助及软件园建设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区科技创新园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两类: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以及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1.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孵化器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5)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三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2、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新型孵化器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创客提供信息交流、项目申报、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新型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5)新型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一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3、申请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建设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实际运营两年以上,入孵初创科技型企业3O家以上。
申请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能为创客的项目研发活动提供基础研发设备,拥有创客成员100人以上。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龙华新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龙华新区;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4.拥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
5.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7.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8.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
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10家以上。
(四)高新技术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2.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3.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5家,园内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4.园内拥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且单个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5.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园区内从事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
2.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3.园内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
4.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软件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软件园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2.软件园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3.软件园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软件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可为软件企业提供不少于100M的宽带接入网;
4.软件园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七)申请软件园建设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软件园以软件产业为支柱产业,注册入驻的软件企业数不少于30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2.软件园具有培育孵化中、小型软件企业和培育骨干企业的条件,软件园内软件产值增长显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0%;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软件园产品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拥有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八)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入驻经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6.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资金来源明确;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或生产,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发明专利;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7、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8、入驻软件园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资助标准:
(一)对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及三年房租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房租资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对同一单位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资助起算日期一般以入园时间计算,但起算日期不早于2014年1月1日。其中:
1.孵化企业最高资助面积500平方米;
2.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000平方米;
3.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
4.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万平方米。
(三)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