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
(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受理条件
(一)科技产业园区受理条件
1、园区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园区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园区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5、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40家;
7、园区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9、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0、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过渡期科技产业园区受理
根据《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对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40%,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的科技产业园区,可根据科技产业园区受理要求提交过渡期认定申请,过渡期年限为24个月。
(三)科技产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孵化器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孵化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孵化器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5、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70%,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5%,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
7、孵化器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9、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0、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地点: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5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