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企业),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持牌金融机构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福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2、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金融企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5、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是指经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监督管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创投机构(企业),是指经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二、支持项目
(一)经营增长奖励
1、项目说明: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福田区在地统计金融企业。
2、支持额度:根据企业在地统计营收及增速,分档给予经营增长奖励,最高300万元,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做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二)综合贡献奖励
1、项目说明:对上年度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
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及增速,分档给予综合贡献奖励,最高300万元,用于对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2、符合《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要求的上述企业,可以申请叠加奖励支持:
对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或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贷款规模或贷款户数排名前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经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后,给予叠加50%的奖励支持,叠加后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50万元。
(三)固投服务支持奖励
1、项目说明:鼓励金融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及大型综合平台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2、支持额度:根据2019年1月1日后固投纳统数据,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用于公司固投、财务、统计团队奖励。
(四)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1、项目说明:2019年1月1日后,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
2、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房屋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五)债券融资支持
1、项目说明:2019年1月1日后,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2、支持额度:
(1)对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3、不再受理历年金融业债券融资支持政策申请的延续项目。
(六)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1、项目说明:鼓励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经专项审计后。
2、支持额度: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内设机构支持
1、项目说明: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2、支持额度: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八)可持续金融支持
参与机构支持:
1.支持对象:2020年1月1日后,推动有国际影响力的可持续金融项目落户福田并经区政府认可的参与机构。
2.支持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研究机构支持:
1.支持对象:主动参与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或承担国际、国家课题研究工作,并经区政府认可的有关机构。
2.支持额度:单个机构依条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九)专题活动支持
1、项目说明:2020年1月1日后,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的。
2、支持额度: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会场布置费、宣传费等,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经营增长奖励、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总部认定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四)可持续金融支持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五)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六)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福田保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应为取得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简称入区证)的企业,或者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规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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