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以下两种情况不得申报本年度原创研发、非遗产业化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2012年-2016年获得原创研发项目、非遗产业化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资助的企业,资金使用合同在2017年6月1日前到期,未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
(二)资助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但没有申请项目验收。
二、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三)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四)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我市文艺精品创作、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工业设计项目,不列入本计划资助范围,可向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三、资助范围
本计划资助的范围是: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四、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控制在该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无偿资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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