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为在我市举办高端体育赛事的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和机构。
本资助计划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即在高端体育 赛事举办完后按相关程序要求申请,对在深圳连续举办 3 届以上(含 3 届)的高端体育赛事可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
二、资助范围
(一)2016 年 8 月 1 日至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我市举办 的,符合高端体育赛事事后资助条件的足球、篮球、排球、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高尔夫球和帆船赛事。
(二)2017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我市举办的,在我市连续举办 3 届以上(含 3 届)符合高端体育赛事事前资 助条件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高尔夫球和帆船赛事。
三、资助标准
(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 在我市连续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我市举办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专项资 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8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 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专项 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5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 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专项 资金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3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五)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并 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向社会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评审细则,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计、评分后,根据本措 施有关规定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拟资助项目经审计认 定的办赛支出的 。
(六)专项资金给予办赛资助主要用于加大赛事宣传和 安全保障,提高奖金总额等,吸引国际高水平队伍和顶尖运 动员参加,提升赛事的等级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