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 全国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或为在 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 发展前景好的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和帆船等职 业体育俱乐部。
(二)奖励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 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前四名成绩,或 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或由较 次级别的职业联赛晋级较高级别的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 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职业体育俱乐部。
二、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 2016-2017 赛季或 2017 年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2、预受理 2017-2018 赛季或 2018 年符合资助条件的高 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二)奖励范围:2016-2017 赛季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足
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 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专项资金可给予资助。其中, 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2500 万元的资助;参加其他级别全国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 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资助。
2、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 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和帆船等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参加职业 联赛或赛事等级、投入和名次等,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或 每年不超过 800 万元的资助。
3、专项资金给予俱乐部资助主要用于加大宣传,引进 国际或国内高水平教练员和运动员,租用训练场地等,提高俱乐部的比赛成绩和影响力。资助金额不超过该职业体育俱 乐部经审计实际投入的 。
(二)奖励标准:
1、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和羽毛球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 赛,取得冠军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等,专项 资金可给予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不决出季军的,第三名和第四名视为季军),可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取得第四名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2、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 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专项资 金可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