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为获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新认定的市级体育 产业园区和基地;或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 园区和基地;或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国家、 广东省省或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
二、奖励标准: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符合奖励条件的 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
三、奖励标准:
(一)市级体育产业园区认定奖励:被新认定为市级体 育产业园区的,按实际投资金额,专项资金可一次性给予不 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金。其中,近三年实际投资金额 5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金;实际投资金额 400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给予 150 万元的奖励金;实际投资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给予 100 万元的奖 励金。
(二)市级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奖励:被新认定为市级体 育产业基地的,按行业类别和地方财力贡献,专项资金一次 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金。其中,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且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以上的,专项资金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金;地方财力贡献 500 万以上 1000 万以下,专项资金给予 75 万元的奖励金;地方财力贡献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专项资金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金; 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之外其他类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且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 万以上的,专项资金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金;地方财力贡献 100 万以上 500万以下,专项资金给予 75 万元的奖励金;地方财力贡献 50万以上 100 万以下,专项资金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金。
(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地 方财力贡献奖励: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专项资金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 1000 万元,叠加奖励 10 万元。同一个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配套奖励:获得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有关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