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扶持计划项目储备,具体包括:
原创研发项目
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文创产品开发项目
百强企业项目资助
入驻园区中小微文化企业租金补贴
文产园区(基地)公共平台项目
国际文化创意园区(孵化中心)
文化会展参展资助
重点文化出口企业
文化消费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资助
保险费项目资助
人才培训项目
专项课题项目
二、具体内容
【原创研发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属自主开发,有较强的创新性,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三)申报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四)申报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本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2019)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文艺精品创作、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等内容创作不属于我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可向我市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原创项目。
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比例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人员费和广告费总和不超过总额的50%。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
(三)企业上一年度(2019)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2017-2019)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四)近3年内(2017-2019年)没有获评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每年评选一次,通过综合评定择优资助企业不超过30家,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2019)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
2.上一年度(2019)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70万元。
3. 上一年度(2019)主营业务收在1000-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文创产品开发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利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开发生产的文创产品,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
(三)申报项目属自主创新,拥有原创知识产权和原创产品品牌。
(四)申报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本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良好的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
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文化企业100强企业认定奖励】
认定对象:
本扶持计划认定和奖励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奖励条件:
(三)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主申报参与“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并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
(四)上年度(2019)企业增加值增速超过30%,纳税超过500万元。
认定标准: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统计部门开展“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认定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排名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企业增加值等指标结合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综合评定,前100名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
【入驻园区中小微文化企业租金补贴】
支持对象:
本资助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的中小微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1. 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2. 企业上一年(2019)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无数量限制,每年组织申报审核一次,经综合评定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资助标准:按年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已支付租金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36个月)。已获得市级房租配套补贴满三年的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商铺类用房不享受本资助计划补贴。
【文产园区(基地)公共平台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深圳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主要对园区(基地)建设的服务园区(基地)相关文化企业的公共平台进行资助。包括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专业技术和设备服务平台、文化产业人才支撑平台、管理咨询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平台、文化产业数据支撑平台、园区管理监测平台、公共服务空间平台等。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公共平台已建成(建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运营,并开展日常服务。
(三)平台有显著的公共性,服务对象以园区或基地相关文化企业为主,已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平台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有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平台实际投入不少于50万元。平台建成运营后,对提升园区(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入驻企业水平效果明显。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的适用性、使用率及发展前景等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助。
资助范围:平台相关的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国际文化创意园区(孵化中心)】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的业务主要是引进和对接国际文化产业资源,孵化文化产业项目。
(三)园区(孵化中心)具备保障运营所需的场地、资金、管理人员等条件。
(四)已实际建成运营。园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引进或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低于5家。孵化中心类项目累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少于5家。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无数量限制。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500平米办公场地的实际租金,以及不超过实际支出50%比例的建设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资助范围: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和孵化中心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运营设施设备购置、服务平台搭建、宣传推广等建设运营管理费。
【文化会展参展资助】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加的展会已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市外文化会展资助名录。
(三)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四)参加的展会系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举办。
(五)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我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
资助标准:主要对文化企业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仅限于赴国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资助范围:
1、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如参展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2、配套经贸活动费:对文化企业参展过程中参加交流会、论坛等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
3、差旅费:对赴境外参展的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按不超过2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
【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资助】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企业及其文化产品或服务在海外(中国关境外)营销机构、产品代理、展览推广等出口具有国际竞争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原创知识产权状况及文化创意水平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及国际市场潜力。
(三)非实物类产品或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综合服务类企业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四)实物类产品:文化装备及文化消费终端类企业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每年评选一次,通过综合评定予以资助,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认定为年度“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纳入资助范围,按出口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企业同时获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按其中资助标准高的资助专项给予奖励。
【文化消费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显著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满足多元文化需求的文化消费场馆改造项目。2.围绕深圳品牌、深圳制造、深圳服务等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项目。3.支撑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统计监测等文化消费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申报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本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积极作用。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文化消费项目。
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活动场地搭建租借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
【贷款贴息项目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购买贵金属原材料贷款及贵金属租赁产生的利息(租赁费)不予资助。
(三)贷款合同于2018—2019年度签订,并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重大或恶意违约行为。
(四)单个企业申报贴息贷款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五)珠宝首饰制造、销售和印刷复制类企业申报本资助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
资助标准:
1.非纯信用贷款。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笔贷款合同的贴息项目,同一授信合同下3个月内放款可视为一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12期),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纯信用贷款(指金融机构以无抵押、无质押、无企事业单位担保的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类贷款)。申报单位可以申报最多3笔纯信用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
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贴息资助;同一笔贷款各级贴息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利息总额。
【保险费项目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投保的保险公司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且在深圳市注册(见附件)。
(三)投保的险种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险种(见附件)。
(四)保险于2019年度购买且保费已实际支付,保险费总金额不低于5万元。
(五)投保对象须为深圳文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最多可以申报3个试点险种的保险费资助,资助期限为1年,最高比例不超过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人才培训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
申报条件:
(一)培训项目针对深圳文化产业相关领域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学员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针对本单位员工开展的培训项目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二)培训内容属文化产业(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符合《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四)项目已实施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且对深圳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产生了积极作用。
(五)培训对象须为深圳文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资助范围:培训产生的各项直接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培训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
【专项课题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课题实施团队具有备调研项目的相关资质,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学习、从业或研究经历。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课题研究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亲自组织、指导和参与调研项目,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其他研究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文化产业研究或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与课题相匹配的研究能力。
(四)课题实施团队具有科学、完善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
(五)课题方向和内容对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前资助。资助数量以课题内容公告为准,总量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资助标准:一般性课题不超过20万元,重大课题调研不超过50万元。确定课题承接单位并签订合同时预付一半费用,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费用。
资助范围:课题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费、专家评审费,调研费、研究人员劳务费、文件制作费以及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其他管理费用。
上一篇: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