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报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四)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已通过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考核的机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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