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在开展下列其中一项工作时,可以申请资助:
(1)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够进行全面案例分析具备为企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借鉴,并提供给知识产权局,为政府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的。
(2)与深圳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能够进行全面案例分析具备为企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借鉴,并提供给知识产权局,为政府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的。
(3)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进行深度挖掘分析,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为企业、行业、创业者聚集区的创新活动提供高端化、专业化、定制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及辅导项目。
(4)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数据库。
(5)为企业或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检索、查询及风险预警分析服务。
(6)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研判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开展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促进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等,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企业及行业提供数据分析和维权信息分析服务。
(7)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8)其他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人拥有开展知识产权国内外维权及相关公共信息处理、分析等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有专职具有相关知识产权从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经建立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有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建立了知识产权维权相关工作机制。
(四)申请人须承诺完成相关课题研究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应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五)其他必要的申报条件。
二、 资助标准
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申请人每年度资助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与批准
1、审核程序可分为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三个阶段。市知识产权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2、市知识产权局在审核申请事项的重大行业影响条件时,应当综合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纠纷解决、研究成果、信息服务等,对于企业、行业、社会技术创新变革、市场价值等具有重要影响或战略意义等因素。
3、市知识产权局视审核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需要现场考察的,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4、经过初审和现场考察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须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工作专家评审规程(暂行)》,组织专家评审。
5、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结果,审查确定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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