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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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项目
一、申报项目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资助;
(二)深圳市小微企业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
(三)深圳市小微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资助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资助。注册商标属于共有商标的,以第一顺序注册人为资助对象。
2、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前项商标注册,且代理机构本身也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资助。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代理本市小微企业前项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本身属于小微企业的,也可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资助。
申请人应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深圳市小微企业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条件
1、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应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小微企业;
2、进行了作品登记且该作品获得了登记证书。合作完成的作品,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前款条件也可申请资助。
3、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深圳市小微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为向深圳市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的我市小微企业,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投保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投保专利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
3、小微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为:高新园区、产业园区、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孵化基地以及在孵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申请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含3年),其中提供给小微企业办公的面积应不低于1400平方米;
4、在孵小微企业达5家以上(含5家),其中具有自主创新成果或核心技术的企业达3家以上(含3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至少1家以上;
5、每年组织或参与组织至少1场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孵化基地必须为在孵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6、组织在孵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协作、运营等活动,每年组织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5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现场指导不少于10人次。
入驻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在孵小微企业,运营状况良好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以申请一定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应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