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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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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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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内容: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

  (一)扶持对象

  符合《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深金规〔2018〕6号)相关条件,在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服平台)开展相关授信业务的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试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

  (二)扶持标准

  试点银行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计算,试点保险公司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计算。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年度业务奖励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比例予以折算,折算系数等于3000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1次。试点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后,试点保险公司签发符合条件的保单后,可分别提出申报,有效申报期为一年(试点银行自发放贷款之日起算,试点保险公司自签发保单之日起算),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补贴,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

  (一)支持对象

  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含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无还本续贷贷款)的银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无还本续贷,是指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主体(具体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信贷业务;该业务不包括发生不良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展期等情况。

  (二)支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按照单笔无还本续贷贷款金额的2%给予银行奖励,单笔贷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银行须在续贷放贷完成6个月后,才能提出申报,有效申报期为一年(自可申报之日起算),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过桥资金贴息项目

  (一)扶持对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含申报过桥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小微企业主)。

  本实施细则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时,借款主体(具体指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二)扶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借款主体在银行续贷放款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

  (一)扶持对象

  1.我市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且不属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适用分类监管行业,其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

  本实施细则所称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的)、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2.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申报。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1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企业和机构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注意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满足前述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对该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实际控制人。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一经查实,市金融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金融办所有或其他需市金融办确认的补贴、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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