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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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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办法》关于“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申报数量及标准
  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认定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的区(新区)经促(服)局申报,区(新区)经促(服)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2.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企业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组成考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评审,形成审核意见,经我委审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候选企业,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确认。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办法》中“龙头企业标准及考核评分”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四、咨询方式
  联系人:李小亚,电话:881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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