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营销网络建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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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对象:
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并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外经贸发展的
申请条件:
资助分为以下三大类型,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建立境外销售渠道的企业或机构
1.申请主体拥有自主品牌,有实际进出口业绩;
2.在境外已设立2个或以上企业或机构,从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且运营正常;
3.境外建有营销网络,实际投资总额达50万美元。
(二)设立企业境外品牌营销中心
1.申请主体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派有长驻工作人员;
2. 在境外商场、购物街、超市等经营形象突出的自有品牌零售网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或企业通过创建或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在境外设立或承接营销渠道并进行品牌推广;或企业在海外设立独立的仓库,具备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等功能;
3.企业有实际进出口业绩,其中自主品牌销售占出口额50%以上。
(三)建设深圳产品海外营销中心
1.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展示的深圳企业达到10家以上,或深圳自主品牌占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物流仓储等功能,派有长驻管理服务人员,常年以展示和销售为主,具备完善的管理服务体系;
3.每年带动深圳企业在这一国家(地区)的出口。
资助金额:50-100万
申报时间:常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