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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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对象: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在深圳市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或由我市转入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第三方平台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其他企业提供ICP备案证;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资助金额:50-200万
申报时间:常年受理,分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