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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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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有关规定,我委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一、支持领域

  对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贷款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三)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农产品收购。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二)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三)规定时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记录;

  (四)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五)申报单位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六)申报单位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七)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八)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九)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十)以个人名义和申请企业出资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的;

  (十一)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申请企业使用的;

  (十二)申请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十三)国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享受广东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本项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

  (十四)已享受储备费用补贴的(需扣除重复资助部分);

  (十五)外地子公司。

 

  五、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咨询电话:88103937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六、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专项审计-核定资助金额-会议审议-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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