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
一、支持领域
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服务贸易资金总额控制。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资助金额。
三、资助方向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一)示范基地
1.申报条件
(1)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
(2)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二)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
(2)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应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仅本企业自用。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独立设备投入等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三类平台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2)申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
(3)申请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建设费是指平台所需的设备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
(2)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2000万元以上;
(3)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2.资助标准
(1)上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如果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500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2)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
(五)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1.申报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
(2)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
(3)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2.资助标准
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进口贴息事项】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
二、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 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
一、支持领域
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1.每个企业2017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为了使更多的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4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二)资助方式及支持内容
按照事后资助的原则,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商标注册项目。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商标注册15000元/个。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6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的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一、支持领域
对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企业,以B2B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海外仓”综合配套服务,以及完善海外运营中心服务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支持重点:
1.跨境电商供应链综合管理系统及配套海外仓运营管理系统建设、升级及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2.海外仓经营网络建设及运营管理和服务项目;
3.海外仓自动化、智能化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申报数量及资助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执行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对申报单位与境内外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实际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在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家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其他企业所需便利化服务;
3.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其中2015、2016年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0家;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辐射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5.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无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未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二)资助标准:
1.对申报单位2015-2016年开展以上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3%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3%的,以实际利率为准。
2.资助金额:贴息总额为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每家企业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三年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
一、支持领域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四大类建设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包括: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二、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程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注:每家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三)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
申报项目应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
三、申报条件
1.2017年3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3.建设费用支出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5.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6.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资助。
【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
一、支持领域
为服务深圳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业态,拟对保税区域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和进口商品溯源管理平台给予支持。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其2016年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从优资助首次获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扶持项目资金的项目,若有余额再考虑已获取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和201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保税区域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的项目。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支持方向
(一)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主要支持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和年度租金支出。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原有物业改造成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平台测试等方面的投入;年度租金支出是指租用非自有物业建设展示交易中心的租金支出。
(二)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主要支持建筑改造投入和设备投入。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厂房、仓库等物业改造成为检测维修产业园,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投入。设备投入是指入驻园区的入境维修检测企业为开展业务累计投入的设备购置费用。
(三)进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主要支持建设支出,包括企业为建设溯源中心进行的技术投入、设备投入和溯源查询线上平台投入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保税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资助的,展厅面积应不低于500平米,并已正常运营;
(三)申报进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项目资助的,进口商品溯源标志须具有较强应用价值,上年度应用的进口商品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入境检测维修平台项目资助的,应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国高”或“市高”企业)产品入境检测与返修业务的授权,上年度相关业务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
(五)申报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入境检测维修产业园项目资助的,用于检测维修业务的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
(六)请申报单位注意: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部分相同项目或同一支出,不得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资助资金。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资助资金的项目,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复资助监督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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