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更好推进我区社会建设工作,现开展宝安区2018年度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和《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7﹞2号)规定,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区内开展社会建设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包括区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驻区各单位、社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等(请各单位及时将申报通知下发至辖区企业、社区或主管的社会组织)。
申报的主体需经合法登记或备案(规定年检的须通过上年度年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条件及类别
(一)专项资金适用于下列社会建设项目
1.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围绕社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创新制度设计,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的项目;
2.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有新拓展的项目;
3.在心理健康、纠纷调处、法律援助、矫治安帮等社会治理领域开展服务的项目;
4.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机构奖励或支持的社会建设项目;
5.社会建设创新性、示范性项目的开展及推广应用;
6.上级部门确定的社会建设专项工作。
(二)申报类别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取扶持和补助两种方式。
1.扶持类。主要针对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开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差额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扶持项目经费支出超过20万元必须提供评审报告(可行性分析)或绩效评估报告;
2.补助类。对获得省、市、区级认可的项目,或对全区社会建设创新工作突出单位和组织,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予以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方式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一)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及各街道、企业申报项目,直接通过网上在线申报;
(二)社区申报项目,经街道初审后,再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三)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经区民政局初审后,再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四、咨询方式
联系人:区委政法委刘付杰晴,电话:29996552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