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拟开展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
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突出工作重点和支持范围
结合粤府〔2016〕20号、粤府办〔2016〕58号和粤府〔2017〕101号文精神,2018年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提升。
一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平台网络建设。贯彻落实粤府办〔2016〕58号提出的“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体系”精神,支持2016年以来按照《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粤经信服务〔2016〕334号)要求,由省、市、县(区、镇)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成立或指定成立,且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活动开展;支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级枢纽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等工作的开展。
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及服务活动开展等费用支出,其中,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员工工资、固定办公场地租金等日常事务性开支。新成立的服务中心采用补助方式,地市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贯彻落实粤府办〔2016〕58号提出的“向中小企业发放服务券”精神,支持各地市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劵,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含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服务的给予补助。由省统一开发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系统,各地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对发生的服务费用给予补助。
各地市参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中《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的要求制定服务券实施方案;服务费用发生时间必须是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一是创业创新服务活动。贯彻落实粤府〔2017〕101号提出的“做大做强创客广东等创业创新大赛”和粤府〔2016〕20号提出的“加大对创业创新人才和项目支持力度”精神,支持举办2018年“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及地市区域赛。支持《关于2017年“创客中国”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暨首届“创客广东”大赛获奖名单的通告》(二〇一七年67号)获奖项目落地广东(深圳除外,下同),培育发展创业创新项目,推动招商选资,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外合作区举办创业创新服务活动。
“创客广东”大赛由省组织实施或由有意愿的地市或县(市、区)具体实施,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创客广东”地市区域赛的指导或主办单位必须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活动具体承办、协办单位等由地市自行确定,并2018年7月底前完成赛事、其他服务活动必须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对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并在各地项目申报截止日前成功获得股权融资支持(以在银行入账时间和金额为准),按照不超过其融资额度的10%给予奖励,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补。贯彻落实粤府〔2017〕101号提出的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补支持政策”精神,不断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创新服务能力。
综合考核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服务能力和业绩,对其在2016年以来完善提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投入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奖补。
(三)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育。
贯彻落实粤府办〔2016〕58号提出的“实施民营企业‘十百千万’培训工程”精神,由省统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开展系列专题培训。鼓励各地安排财政资金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对中小(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培训,不断提升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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