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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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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现就开展2022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年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影视类项目)。
 
 
 
二、具体内容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三、注意事项
 
  近期,我区正编制新产业扶持政策,如本批申报项目拨付资金前颁布新政策,新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本批申报项目按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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