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现就开展2022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年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影视类项目)。
二、具体内容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三、注意事项
近期,我区正编制新产业扶持政策,如本批申报项目拨付资金前颁布新政策,新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本批申报项目按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