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会同地方银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