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市政府审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组建、在深圳建设的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在深圳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省级配套等项目。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属领域,搭建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平台,提供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
(二)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面向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属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瓶颈。
(三)国家/省级资金配套支持。配套支持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且已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 号)。
(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深经贸信息规〔2018〕16号)。
三、支持数量、额度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前资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法人形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申报主体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形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举办者。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主体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五)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申报主体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主体责任。
(七)申报主体此前如已承担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正常推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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