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三、认定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四、示范企业管理
(一)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二)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五)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