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类型
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贷款贴息和股权资助三种: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包含事前立项、事后补贴)两种方式。
(二)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部分资助。
(三)股权资助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部分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费用构成(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除外),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生产运营场地的租赁费、执行期利息等。
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包括专项审计后确定的生产检验场地和硬件改造费、产品试验和检测费、专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认证审查费、审图费、检验费、注册和认证费、体系认证费、专家咨询费、翻译费等。
三、具体内容
各扶持计划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应用推广项目。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包括公共服务、高端展会等扶持计划。公共服务: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公共研究、创新创业、产业化、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服务,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园区,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高端展会: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
(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四)市场准入扶持计划: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标准,获得有关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五)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项目配套。
四、扶持标准
各扶持计划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股权资助或贷款贴息。
事后直接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或相应期限销售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股权资助予以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两部分,每部分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总额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项目期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前直接资助和事后直接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事前直接资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采用事后直接资助的,公共服务类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高端展会类,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前直接资助。
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四)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依据有关产业政策,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市场准入进行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国家/省配套扶持计划。
按国家、省资助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根据项目申报单位(仅限企业)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情况,对单个企业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资助资金的最高资助额度予以分档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亿元。
(二)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100(不含本数)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三)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10(不含本数)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未达到1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