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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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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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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具体产品类别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及其后续视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情况确定。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资助。对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用于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获各级政府资助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省、市、区政府物资调拨的物资生产企业。

  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支持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产品参与调拨或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三、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

  (二)《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2号 )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需符合支持领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中列明的终端产品或直接提供给重点防疫物资配套的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

  (四)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五)申报单位在截至申报时的疫情防控期间已形成有效产能;

  (六)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七)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已申请国家、省、市级财政资助或属于政府投资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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