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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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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二、申请资格要求

  1. 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报送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三、国别、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政府磋商议定,2018 年第一批项目将支持我国与 12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任务数 121~128 项左右,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为 2~3 年, 最长不超过 5 年。对应安排如下。

  1.中国和德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交通和电子设施部关于在创新驱动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领域深化拓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领域方向:

  (1)电动汽车标准化研究(中德电动汽车标准技术路线图协 调与完善、燃料电池系统可靠性与耐久性评价方法)。

  (2)车用氢燃料电池电堆与氢安全联合研究与示范(氢基础 设施与安全的合作研究、氢基础设施技术与示范、车用高功率密度金属板燃料电池堆及其快速冷启动技术研究、氢燃料电池电堆与氢安全智能测试装备开发)。

  (3)电动汽车推广及商业模式研究(电动汽车质量体系、电 动汽车经济性及适用性分析、用户行为分析、充电基础设施优化研究等)。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2 .中国和英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英国卫生部关于中英两国抗生 素耐药性科研与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申报项目应与临床和农业应用紧密联系,解决 如下问题。

  (1)针对治疗和预防人和动物感染性疾病的抗生素耐药的 传统药物应对策略。

  项目应探讨传统药物(含植物药)与现有抗生素的联合用药, 开展小规模临床循证实验,增强抗生素的联合抗菌作用。项目应 探讨药物再利用和传统药物在治疗和预防感染性疾病方面的联合研究。开展传统抗菌植物药活性组分的筛选和评价研究、采用标 准抗生素方法敏化耐药菌符合申报范围。研究内容必须瞄准解决 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仅仅以加强食品安全为目标的研究不属于申报课题范围。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4 个。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3. 中国和加拿大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加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18)》《中加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18)》。

  领域方向:

  清洁技术、农业与食品、健康与生命科学、先进制造。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6 个。

  拟支持经费:5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仅面向《中加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18)》中明确的中加重点合作项目进行征集。

  4. 中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研究与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关于研究与创新合作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储能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4 个。

       拟支持经费:550 万元人民币。 

  5. 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新西兰科学技术合作五年路线图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关于执 行战略研究联盟联合研究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

  食品安全与食品保障、水资源、非传染性疾病。 拟支持项目数:3 个。

  拟支持经费:500 万元人民币。

  6. 中国科技部和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不限。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7. 中国和金砖国家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金砖国家科技创新框架计划方案》及其《实施 计划》。

  领域方向: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能效,信息通信技术及高性能计算, 自然灾害预防与监测。

  拟支持项目数:20 个。

  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8. 中国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 署(环境署)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包括水资源可持续利 用与流域和湖泊综合管理,可持续土地利用和沙漠化防治,以及 旱地农业)。

  (2)气候变化的减排和适应技术(包括基于生态系统的气候 适应,能源效率(包括建筑物和电器)、节水和低碳排放水稻的育种和栽培技术)。

  (3)环境健康,包括空气污染和化学品。

  (4)灾后修复和重建(包括生态系统修复和绿色建筑)。 拟支持项目数:5 个。

  拟支持经费:4000 万元人民币。

  9. 中国和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核子研究中心

  (CERN)关于在 CERN 研究项目中进一步开展科技合作的协议》、《ALICE 实验合作研究专项议定书》。

  领域方向:

  超高能核物理实验,包括 ALICE 实验夸克物质性质的硬探针研究、夸克物质强相互作用动力学研究、奇特物质结构研究、冷 核效应研究。

  拟支持项目数:4 个。

  拟支持经费:2700 万元人民币。其他要求:实施期限不超过 5 年。

  10. 中国和瑞典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瑞典 王国国家创新署关于中瑞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交通安全、生命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3~6 个。

  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11. 中国和丹麦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丹麦 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污水、工业流程和废水,应对气候挑战的水处理解决 方案。

  (2)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和供暖系统中的能效与集成。 拟支持项目数:4~6 个。

  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12. 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欧盟科研创新总司关于依托共同资助机制实施 2018-2020 年度中欧研究创新旗舰合作计划和其他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欧方地平线 2020 计划 2018 工作方案对应指南编号):

  (1)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SFS-38-2018)。

  (2)环境和可持续城镇化(SC5-13-2018-2019 下属方向 A: Strengthening EU-China collaboration)。

  (3)地面交通(LC-MG-1-1-2018 下属方向 C:Sensing and monitoring emission in urban road transportation system)。

  拟支持项目数:4~5 个。

  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四、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

  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 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 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 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 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 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 报送。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

  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

  “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 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2 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 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 2018 年 12 月

  30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 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 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 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 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 本重点专项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有关国 别(地区、国际组织)的具体指南说明。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598010。

 

  科 技 部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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