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8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第二批的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定。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三、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联系人:苏建军、张月光(88102193、88102195)。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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