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基础研究自由探索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前沿的、学科交叉的创新研究。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等为主。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安全生产、资源环境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采用“单位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二)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
3.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必须是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
申请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在职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当提供申请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申请单位工作时间的说明(申请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四)申请人为博士后在站人员的,需提供合作导师签字的单位承诺函。
(五)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申请人须提供本项目相关在深自有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仅限1个。
2.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提供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协议书中须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申请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3.申请单位项目组成员(前五位)应占三位以上。
4.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七)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人或企业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学科布局或自由探索)。
2.申请人或企业在研(包括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创业资助项目不超过(含)3项。
3.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申请书在不同机构中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多处申请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人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对于申请人在以往市级科技计划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八)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领域:88127371、88101054
生物与环境领域:88121057、88121058
材料与能源领域:88125027、88103124
智能制造领域:88125001、88103956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五、决定机关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审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由深圳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窗口受理纸质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合规性审查—制定资助方案—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下达资助通知—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拨付—项目后续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科技报告及相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