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领域: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劵资助。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大企业不予支持),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规划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2: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表1.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
4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 |
3:科技创新劵支持的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6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限期内创新劵,支持范围以2017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4: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劵;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劵不重复支持。
5:科技创新劵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资助金额:中、小、微企业及创客个人单位申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申报时间:1月-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