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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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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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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类别

  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C类项目)由香港、澳门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进行评审和资助,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澳门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澳三地开支。

  重点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导体;医药生物技术、医疗器械、人口健康技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农业生物育种;石墨烯材料、先进电子信息材料、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氢能和燃料电池;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

 

  三、数量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人民币300万元,可以不提供单位自筹资金。

 

  四、申请条件

  申请C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

  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或者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其中,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详见附件1: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C类项目香港、澳门主要申请机构清单)。

  (二)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

  位支取薪酬的人士,例如本地大学的现有教职员)。

  (三)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四)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请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是指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

  (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未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承担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存在超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

  限项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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