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联合资助项目(A类项目)。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导体;医药生物技术、人口健康技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农业生物育种;石墨烯材料、先进电子信息材料、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氢能和燃料电池;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
三、数量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
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深方项目预算经费的50%。
四、申请条件
申请A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二)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三)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四)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五)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限项要求:本年度内申请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一)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1.一般企业。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或属于近三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3.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二)项目组成员只能申请一项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主持或参与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专项除外)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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