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联合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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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项目联合资助。
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深财预〔2013〕61号);
(六)《深圳市与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协议》,深圳市政府、以色列政府,2011年9月7日。
三、强度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在项目征集阶段通过审核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与以色列注册的企业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三)该项目为深圳市与以色列联合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的以色列合作方需同时按照以色列创新局指南要求向以方同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单方申请无效。
(四)申请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五)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